危化品违规储存?罚
全球涂料网讯: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18日,绍兴市越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某作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其综合仓库(丙类仓库)违规存放乙酸乙酯、DMF、异丙醇、乙腈、四氢呋喃、二甲苯等6种危险化学品。对于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存储在专用仓库的行为,越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处人民币玖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0年6月28日,越城区应急管理局对绍兴某助剂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直接将危险化学品丙烯酰胺堆放在操作平台上。对于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存储在专用仓库的行为,越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禁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罚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浙江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
GB 15603-1995《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及《危险货物分类及品名编号》和相关法规标准,可将危险化学品分为九大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物、放射性物品、腐蚀品、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2015年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中一个事故原因就是企业违规超量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远远超出设计上限,造成事故后果极度扩大。
“行政处罚不是与企业过不去,而是与安全隐患过不去”。在本案中,上述企业管理人员或抱有侥幸心理,将危险化学品违规存放在综合仓库;或因自身对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存储方式不了解,将危险化学品直接堆放在使用场所,即增加了一笔不必要的“违法成本”,也使企业自身处于一个安全隐患暴露的环境中,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当前正值夏季,高温、雷雨、台风等极端天气容易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造成不利影响。企业一方面要对照行业标准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管理,严禁超量储存、违规储存、与禁忌物混合混存;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危化品知识培训教育,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员工自救互救能力,掌握必要的事故应急处置技能。
微信公众号
热点资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