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联合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
全球涂料网讯: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推动进一步规范化工与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
化工园区是化工行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在促进安全统一监管、环境集中治理、上下游协同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化工行业的主要发展阵地。目前,我国化工园区发展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园区还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设施不健全、专业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安全环境风险较高,亟需出台政策引导化工园区规范发展。
关于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办法》从园区设立、管理机构、园区选址、规划、安全环保、应急救援等方面提出约束性指标要求。其中,化工园区应明确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的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
《办法》强调,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办法》对发展改革、工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相关管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园区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含消防)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依职责指导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
根据《办法》,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新设立化工园区应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承接列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同意,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
《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认定化工园区自评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
热点资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