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涂料经销商联合会章程公布

http://www.soutuliao.com  时间:2014/6/4  来源:涂饰商情

 

        全球涂料网讯:

3月27日,中国涂料经销商联合会筹备会在长沙召开。来自湖南、湖北、江西、江苏、浙江、四川、重庆、广东、福建、安徽、河南、黑龙江、河北等省市自治区的70多位经销商代表出席了会议,就联合会相关事宜进行了讨论与沟通。经全体与会经销商群体代表举手表决,《中国涂料经销商联合会章程》获得一致表决通过。

现联合会对《中国涂料经销商联合会章程》进行公示,下文为章程全文(点击下载保存章程)。

中国涂料经销商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合会的全称:中国涂料经销商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英文名称:CHINA COATING MANAGE UNITED ASSOCIATION,缩写为CCMA。

第二条 本联合会是由全国从事涂料销售的企业、连锁店、个体经营业户等与涂料经销商相关企业自愿加入组成的全国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联合会的服务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规范。挖掘我国涂料市场潜力和销售资源,带动涂料行业整体发展。联合会的宗旨是代表本行业企业或个人的利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之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致力于不断探索与研究涂料商业模式的变革与创新;倡导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低成本、高品质、绿色环保的产品;联系政府,为行业、会员、政府提供服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六条 本会所在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105国道大石段304号4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涂料产业的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合理诉求,协助会员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搭建企业联系沟通政府平台。

(二)受政府或有关方面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与行业统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行业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建情报资料室,开展行业情况调查,对行业基础资料、市场情报和经济信息进行搜集与整理、统计与分析,研究涂料经销业发展方向,提出对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及建议,对行业实行指导服务,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

(四)推进本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采取多种形式为经销商培训各种专业人员,提高经销队伍素质及会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先进。

(五)搭建全国涂料经销商的行业活动平台,广泛举行国际国内涂料销售行业各种交流活动;组织参加全国各地区的专业涂料展览会和各种形式的家居建材展览会和交易会;组织开展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行业人才素质和就业在岗能力。

(六)形成销售商间有效的公共交流平台,构建涂料销售行业经营管理、品牌信息、营销技巧、销售模式、渠道建设、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积极引导和推进行业资源的有效整合,化解重复叠加的资源浪费,降低营运成本。

(七)组织产品鉴评委员会,从商业角度进行产品品鉴,有效规避生产厂家和销售商的投资风险。

(八)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公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和谐共赢,从而让涂料消费者得到产品与服务的真正实惠;崇尚诚信经营,创建涂料行业信用数据库。

(九)加强交流沟通,与其他相关组织建立沟通机制,进行有组织的教育培训,包括国际间的交流学习,提升行业综合素养,提升中国涂料行业在国际业界的地位。积极拓展国内国际市场。

(十);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参与涂料行业方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质量认证,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十一)发展联合会与政府、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阶层的良好关系。

(十二)协助政府加强行业制度建设,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接受委托参与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十三)做好涂料企业、经销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协调,起到纽带和桥梁作用。

(十四)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增强本行业企业的社会责任。

(十五)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主管、主办相关行业报刊、网站与数字媒体等。

(十六)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联合会吸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本会吸纳少量个人作为会员,凡是在涂料行业内有重大贡献、重要影响的专家、学者、科技人员等,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加入联合会的可申请加入,经理事会审议确认,可成为个人会员。

(二)依法登记注册的涂料经销企业,承认本会章程且有意加入联合会,均可申请加入成为联合会单位会员。

(三)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书面通知本联合会,经理事会确认后,即继任该会员单位在联合会的职务。

(四)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五)具有较高技能水平的涂料涂装服务人员。

(六)有关从事涂料行业的媒体、展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联合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联合会的意愿;

(三)自愿加入本会并提出入会申请,关心支持本行业发展;

(四)单位会员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等相关证件;

(五)个人会员须热心于涂料产业工作,并且是在涂料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的专家、学者、科研人员;

(六)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本会秘书处;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联合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即成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联合会活动,接收联合会提供的服务;

(二)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免费加入联合会会员通讯名录;

(六)免费或者优惠参加联合会所主办的论坛沙龙活动;

(七)优惠参加联合会所主办或协办的职业培训课程;

(八)优先获得工程公司、装饰公司在工程项目或集中采购的项目信息与相互配合;

(九)免费或者优惠在《涂饰商情》和涂饰商情网发布合作需求、信息动态等文章;

(十)根据团体会员资质情况,由联合会授予联合会推荐企业和荣誉证书;

(十一)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每年都进行各种形式的奖励,如通过每年一届的联合会年会对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表彰;

(十二)每一年举行一次全国性的联合会议,讨论全国有关项目开展和推广,以加强全国经销商有关市场销售的交流和联系;

(十三)为帮助联合会成员的互动与配合,联合会将举办各类销售渠道的讲座与论坛,为有志于拓展全渠道的会员提供学习的平台;

(十四)了解最新的产品动态和缩短盲目挑选合作客户所耗尽的人力物力成本,提升合作空间和利润;

(十五)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

(十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七)可以要求联合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八)可以要求获得符合联合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九)可以委托联合会办理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合会章程;

(二)执行联合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联合会合法权益;

(五)完成联合会委托或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积极向本会提供本单位的统计信息及交流资料,提出与行业发展有关的建议;

(七)积极参与联合会有关活动,遵循诚实信用、严格履约、互利共赢和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人民币;

(二)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人民币;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人民币;

(四)副会长、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人民币;

(五)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人民币;

(六)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0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联合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违法乱纪行为或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经理事会审议,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必须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联合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联合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联合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联合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联合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并审议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按章程规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经会长召集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由会长委托有关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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