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印发《太原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根据方案,太原将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和废气治理,提升企业工艺装备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到2017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医药、农药、合成橡胶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橡胶制品制造等行业的VOCs治理,完成90家重点行业VOCs治理企业。
太原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
根据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晋气防办[2017]32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省城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为主要控制对象,以消减VOCs排放量为着力点,按照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分步实施的原则,通过采用源头消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治措施,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升全市工业VOCs污染防治水平,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和废气治理,提升企业工艺装备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到2017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医药、农药、合成橡胶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橡胶制品制造等行业的VOCs治理。
三、治理范围
本次VOCs治理范围包括医药、农药、合成橡胶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橡胶制品制造等重点行业。
四、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7年5月底前):摸底调查和任务分解阶段。
按照晋气防办[2017]32号文件要求,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综改区环保部门、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全面清查管辖范围内属于治理范畴的所有企业,确定治理企业名单,要求应治企业不遗漏。
要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17年专项治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综改区环保部门、市环境监察支队按照监管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专项治理任务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二)第二阶段(2017年6月—10月):治理方案制定及项目建设阶段。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本《方案》下达后,各单位要迅速召开会议,将本《方案》治理要求下达相关企业。按照晋气防办[2017]32号文件确定的重点行业VOCs治理要求、污染物排放要求和行业治理技术规范,督促企业编制VOCs“一厂一策”综合治理方案。督促企业尽快签订治理合同,及早开工建设。按照10月底前治理项目全面完工并稳定运行的要求,倒排工期,加快工程进度。
要求:2017年9月底前,列入今年治理任务的企业要全面进入调试运行阶段,确保10月底前,已建VOCs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三)第三阶段(2017年11月-12月):项目监测及效果评估阶段。
纳入今年治理任务的企业按本《方案》要求完成治理后,应委托具备VOCs监测资质的单位开展监测,出具监测报告。监测结果合格后,向监管的环保部门提交“一厂一策”治理方案、治理合同、监测报告(医药和合成橡胶企业还需同时提交LDAR检测报告)、VOCs治理工作总结,以及环保、经信等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等。其监管的环保部门向市环保局提交上述资料,作为企业完成本年度VOCs综合整治任务和申报治理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要求: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综改区环保部门、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对2017年重点行业VOCs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列入今年治理任务的各企业完成情况,11月15日前向市环保局提交总结报告。在此基础上,市环保局将总结全市工作情况上报省大气办。
五、排放要求和治理要点
排放要求和治理要点是重点行业VOCs治理工作的重要技术要求,在国家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及《山西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发布之前,本次VOCs专项治理的医药、农药、合成橡胶、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参考《山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表一、表二确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开展治理。其中,橡胶制品工业企业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重点行业VOCs治理要点见《山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附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17年专项治理领导组。组长由太原市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环保局其他局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此项工作的局领导兼任,成员为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综改区环保部门、市环境监察支队、科技监测处负责人。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科技监测处,负责此项工作的总体协调、调度。
(二)强化运行监管
逐步建立完善我市工业企业VOCs监测、监管体系,加强对重点行业VOCs排放源的监测和现场核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及监测结果,确保VOCs治理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加大环保投入
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VOCs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中央、省、市、县四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适度予以补贴。鼓励企业聘请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参与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高污染治理的专业化水平。
(四)实施信息公开
深入推进环保信息公开,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其VOCs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对重点行业企业未按要求开展VOCs综合整治、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等行为,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违法事实及处罚措施等信息,发挥负面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
(五)加强工作调度
VOCs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采用半月调度制度,自2017年6月份开始,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综改区环保部门、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在每月15日、30日结合各阶段VOCs治理工作重点,各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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